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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体育课自由活动导致学生受伤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6日 点击:3596次
事故简介:
2012年12月6日,某小学体育老师在体育课上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后离开。学生陶某与其他几名学生在足球场踢足球时不慎被杨某踢过来的球击中脸部,致使右眼受伤。被诊断为眼部外伤、前房积血、虹膜挫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家长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责任划分:
足球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但在能够预见并可避免人身伤害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参与者应尽量避免成为危险后果的制造者或承担者。在此次事故中,伤者陶某与致伤者杨某均是自愿参与,二人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从年龄、智力、认知度来看应该能意识到潜在危险性,二人是在能够预见危险发生的情况下均未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后果的出现,均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学校,在体育课上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增加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之统一授课的集中性,自由活动具有较大的松散性,这也意味着在自由活动的情况下,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度及学习的教学计划,管理资源做出相应的安排,包括活动前的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场地和种类范围、活动中的监督管理等,都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在可预见危险发生的范围内尽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避免危险后果的发生。而学校没有做到这一点,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陶某及杨某各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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