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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玩耍中碰撞受伤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7日 点击:2818次
事故简介:
2013年11月,李某、龚某等人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玩耍过程中,李某突然停下,跟在后面的龚某未能及时停住撞在李某身上,李某倒地后造成左桡尺骨下段骨折。事后,学生家长诉讼至法院,要求龚某、学校赔偿因此次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责任划分:
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者李某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在学校受到伤害,对于教育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除非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李某、龚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虽然学校平时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是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李某、龚某在操场上追逐打闹,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龚某在学校教育下仍然未注意自身安全,在学校操场上追逐打闹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龚某均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的损伤系由龚某的侵权行为导致,故龚某应对李某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院判决,学校对李某损失承担30%的责任,龚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李某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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