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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突发疾病死亡
来源:云南博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8月30日 点击:3141次
事故简介:
2014年5月16日,嵩明县小街镇墩白幼儿园李某在送至幼儿园后出现呕吐症状,经老师与家长共同送至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为"急性间质性肺炎"。
责任划分:
李某系突发疾病死亡,学校老师在发现其出现呕吐症状后第一时间与家长联系并联合家长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在整个过程中,学校并没有任何不当之处,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学生家长以学生死亡是在学校,学生已经进入到学校监管范围内,在这一时期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学校承担了18万元的赔偿金。鉴于此校购买了最高限额为12万元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所以此赔偿金的12万元由承保公司承担,剩余的6万元由学校自行承担。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即学校的责任在于"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适当、措施是否落实",学校有无过错主要是从这"三个是否"来看。而在此次事故中,老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并无不当,在幼儿出现呕吐症状后及时通知家长,并联系医院,在这过程中,任课老师一直陪伴左右,并没有离开过该生。因此学校并无主观过错。依据《民法通则》,判断责任的四个原则,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学校和家长都无过错,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学校出于公平原则,给予家长适当经济赔偿。如果学校购买了无过失责任保险这项赔偿金就可以转移到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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