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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适合依法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大学投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在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公出差期间、在校方统一组织的活动中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罹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
性疾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责任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八)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后旧伤复发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扩展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指保险单载明的教职员工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缺岗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被保险人用于聘用其他人员暂时接替该教职员工所花费的费用。
三、附加"突发疾病48小时后身故或残疾保险"
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发病48小时后身故或残疾,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与教学有关的活动所涉及到的工作时间与场所均应包含在保险责任内】
四、附加校方补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并与教学有关的场所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非因工作原因受到来自校外车辆、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五、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岗位上,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教职员工或其代理人向学校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学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附加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意外伤害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医疗费用范围:
保险人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就诊。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医院】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七、赔偿内容: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工伤待遇项目,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学校按其原标准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护理费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用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用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用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教职员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学校按月向其支付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五)职工因公致残,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职工因公死亡,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七)医疗费用
八、赔偿处理
(一)无需经过工伤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照依《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的金额,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按照100%给予补偿。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按其因公出差标准的50%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内的福利待遇、护理费用以12个月为限,按月支付。教职工申请工伤鉴定后,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的,累计支付期限不超过 24个月。
(五)伤残津贴的支付以12个月为限,采取一次性补偿。
(六)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据实报销,以赔偿限额(每人每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九、保险方案
A款:
项目 | 方案一 | 方案二 | 方案三 | 方案四 | 方案五 |
保险费 | 50元 | 80元 | 120元 | 170元 | 220元 |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40万元 | 50万元 | 60万元 | 80万元 | 100万元 |
特别费用限额 | 2万元 | 2万元 | 2万元 | 2万元 | 2万元 |
突发疾病48小时后身故或残疾 | 10万元 | 15万元 | 15万元 | 15万元 | 15万元 |
第三者责任身故或残疾 | 10万元 | 10万元 | 10万元 | 10万元 | 10万元 |
精神损害赔偿 | 3万元 | 5万元 | 5万元 | 5万元 | 5万元 |
B款:
项目 | 方案一 | 方案二 | 方案三 | 方案四 | 方案二 |
保险费 | 70元 | 100元 | 150元 | 220元 | 280元 |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40万元 | 50万元 | 60万元 | 80万元 | 100万元 |
特别费用限额 | 2万元 | 2万元 | 2万元 | 2万元 | 2万元 |
突发疾病48小时后身故或残疾 | 10万元 | 15万元 | 15万元 | 15万元 | 15万元 |
第三者责任身故或残疾 | 10万元 | 10万元 | 10万元 | 10万元 | 10万元 |
精神损害赔偿 | 3万元 | 5万元 | 5万元 | 5万元 | 5万元 |
每人每年医疗费用限额 | 2万元 | 3万元 | 3万元 | 5万元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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