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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

来源:公司业务部   发布时间:2013年1月2日   点击:3505次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
                                                        总 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被保险人注册学生对第三者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注册学生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注册学生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被药物麻醉。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五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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